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21989********,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德州市**银行经济开发区支行员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强奸、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田某某让被害人孙某甲饮用掺有迷药的饮料致使孙某甲失去意识,后田某某在自己车上对孙某甲实施猥亵。
2、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使用相同方法,让被害人孙某乙饮用掺入迷药的饮料致使孙某乙失去意识,后在德城区万达广场B座1410号房间内与孙某乙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照片、犯罪现场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孙广强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乙、孙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药物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药物麻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药物麻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对被害人孙某乙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迟伟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卷宗1册,光盘17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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