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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强奸、诈骗等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乡**村**组,2016年8月25日因盗窃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强奸罪、抢劫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以来,被告人田某某虚构“手机刷单”赚钱,诱骗李某甲先后多次通过十堰市张湾区中国工商银行王湾支行ATM 机、张湾红卫邮政储蓄银行ATM机等地,以现金汇款,手机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田某某汇款共计8400 余元。

2、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冒充李某甲的本人在“拍拍贷”网络贷款4750元予以挥霍;2019年8月的一天,田某某登陆李某甲的支付宝将李某甲支付宝花呗中3500元挥霍。

3、2019年7月25日至9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冒充李****,先后以借钱为由,诈骗魏冉、王某某、刘某某现金5881元;然后再转入自己的微信钱包中****。

4、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虚构“手机刷单”赚钱,操作陈某某手机微信****,将其287元至自己微信****。并在微信上冒充陈****,以借钱为由,诈骗官某400元,并转至自己微信****,所的钱财被田某某挥霍;

5、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以被害人李某乙欺骗其有男友为由,将被害人李某乙带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建兴大厦旺和宾馆808室,以口头威胁、恐吓、掐脖子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性关系,然后用索要的被害人李某乙手机密码及微信****,将李某乙的3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随后又在微信上冒充李****,以急用钱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乙男友某某乙2050元;之后将李某乙华为P30手机抢走,经鉴定价值为:3166元。

2、认定被告人田某某事实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聊天及微信转账截图、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4.视听资料; 5.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陈述;6.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252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背妇女意愿,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强奸被害人后强行将被害人价值3166元的手机枪走,又将手机中微信钱包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浙云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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