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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公开版)_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54********,苗族,文盲,务农,住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2019年10月14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麻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9年起,被告人田某甲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对故意伤害致其儿子田某乙死亡的罪犯李某甲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过轻问题、他人收养了其嫡孙要求归还抚养权问题、没有享受安置房等问题为由多次进京上访。2009年9月6日、2011年9月20日、2012年6月6日,江口墟镇人民政府、麻阳县人民政府、怀化市人民政府就田某甲提出的他人收养了其嫡孙的问题,依法给予了答复、复查和复核。被告人田某甲拒不接受乡、县、市三级政府的处理意见,仍然多次进京、长期滞留北京,多次到北京天安门等地区非信访场所进行非法上访,到国家信访局、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部门越级上访。2009年至2016年期间,田某甲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联合国开发署周边非访,先后被训诫12次、治安处罚2次、劳动教养2次。

2012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麻阳县信访局、江口墟镇人民政府因田某甲长期在北京非法上访,安排工作人员进京劝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243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训诫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江口墟镇人民政府关于周某某、田某甲夫妇所反映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麻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江口墟镇羊合垅村周某某、田某甲夫妇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怀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周某某、田某甲夫妇信访事项评议后形成的复核意见等; 

2.证人黄某某、滕某某、刘某某、李某乙、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麻阳县审计局审计报告两份;

5.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在信访诉求已经依法依规处理且其信访事项已被依法终结,仍多次进京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以外的地区非法上访,经多次训诫及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严重扰乱相关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国家机关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2438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勇民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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