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田某某,别名王**,小名田**,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67********,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2013年11月25日因聚众阻碍施工被黄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被黄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扰乱单位工作秩序被黄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3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黄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2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3月30日至4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以黄平县**镇**村**组将该组**的土地(包含田某某家的土地)承包给龙某甲、杨某甲而产生纠纷,要求龙某甲、龙某乙等人赔偿其种植的太子参损失以及要求撤销土地承包协议等多项诉求未得到解决为由,在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裁判其败诉后,不服法院裁判,但又对多次裁判不上诉、不申诉,而采取非正常上访,不听从黄平县信访局、**镇人民政府的劝解和教育,于全国重大会议、重大节点期间,多次到省级进京非正常上访,控告黄平县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法院。因到北京非正常上访被黄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仍不改正,经签署息诉息访协议并获得国家的扶贫项目进行实施,生活困难获得解决后,仍然继续进京非正常上访,给黄平县人民政府施压。严重扰乱黄平县信访局、**镇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镇人民政府直接经济损失达212011.85元,后果严重。
(一)、被告人田某某因进京非正常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1、2016年10月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田某某越级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公局**派出所查获并进行训诫。田某某因非正常上访扰乱单位秩序于2016年10月2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2019年1月底至2月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田某某越级进入北京窜到国家信访局、中央纪委、农业部、公安部等国家机关上访,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于2019年2月2 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二)、被告人田某某因多次非正常上访扰乱黄平县信访局、**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秩序,给**镇人民政府施压。**镇人民政府因田某某进京非正常上访,为了稳控和劝返田某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12011.85元。为防止田某某进京非正常上访,解决其生活困难,黄平县扶贫办、**镇人民政府支持扶贫资金51万元,给田某某经营扶贫项目,但田某某经营不善,造成项目资金浪费,后又继续上访。
1、2013年11月,被告人田某某越级到北京非正常上访,**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王某甲、龙某丙将其从北京劝回,花费财政经费3389.50元。
2 、2014年5月,被告人田某某越级到北京非正常上访,**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吴某甲、朱某某到北京对其劝导,花费财政经费8699.10元。
3、2014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越级到北京非正常上访,**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张某甲、潘某甲将其从北京劝回,花费财政经费20019.00元。
4、2014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越级到北京非正常上访,**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张某甲、应某某等人将其从北京接回,花费财政经费18498.00元。
5、2014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越级到北京非正常上访,**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张某甲、张某乙将其从北京劝回,花费财政经费30062.00元。
6、2014年10月底至11月中旬时值全国A P E C全国锋会期间,为稳控被告人田某某不去北京上访,**镇人民政府抽派出十多名工作人员及驾驶员对田某某进行零距离接访稳控,花费财政经费12000元。
7、2015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越级到北京非正常上访,北京**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其送回黄平县,**镇人民政府支付给该公司20000.00元。
8、2016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趁全国两会期间越级到北京非正常上访,**镇人民政府先后派出工作人员应某某、林某某、潘权等人去北京对其劝导和接回,花费财政经费20571.25元。
9、2016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趁全国两会期间越级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派出所训戒。**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应某某、吴某甲联系北京**汽车有限公司将其从北京送回黄平,花费租车费及和差旅费26373.00元。
10、2017年2月,被告人田某某趁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非正常上访,**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应某某等人到北京去劝返田某某,花费财政经费10070.00元。
11、2017年3月,为了解决被告人田某某不再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黄平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决定扶持田某某,当田某某承诺息诉息访并表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其诉求后,黄平县扶贫办出资扶贫资金39万元,在**镇**村成立以田某某为法人的黄平县**农业专业合作社,**镇人民政府出资7万元入股,出资5万元维修合作社的道路,总共花费财政经费51万元。合作社成立后,田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了息诉息访承诺书。经营近两年后,田某某借口以资金不足变卖了合作社养殖的猪、羊,造成项目资金浪费。
12、2018年9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因起诉龙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要求民事赔偿,被黄平县人民法院裁判其败诉后,用写有“黄平县法院认可诬告合法、特大包庇案”等标语和其他诬告图片的木板挂在三轮车车厢两侧,游街示众,无理取闹,并酒后驾驶三轮车到黄平县纪委闹访。9月8日,又驾驶挂有木板的同辆三轮车在**镇街上闹访,在**路段被百人围观,田某某借机诬告黄平县法院判案不公和包庇他人,在县城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黄平县人民法院的形象。
13、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田某某进京到国家信访局走访、写信或网上投诉到国家信访局进行上访。2019年2月28日全国两会召开前夕,**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王某某、潘某乙进京劝解田某某,并将其带回黄平,花费工作经费共计26530元。
14、2019年6月2 5日起,被告人田某某进京到国家信访局走访,国家信访局给予答复后仍持原诉求反复到国家信访局走访,7月13日,**镇人民政府派出工作人员应某某、吴某乙到北京寻找田某某,花费工作经费15800.00元。
(三)、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多次非正常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给黄平县的信访维稳工作环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2013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到省进京越级非正常上访,导致黄平县信访维稳工作被上级政府多次通报和交办,加大本县信访维稳工作压力。2016年10月2 4日,因田某某到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给本县信访维稳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多名工作人员被问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差旅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治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十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碟9张、起诉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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