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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抢劫一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田**,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8********,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普立乡**村委会**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麒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傍晚,李**(已另案判决)、陈**(已另案判决)、胡**(已另案判决)驾车路过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横大路农村信用社门口时遇到被害人何**,因李**和何**素有矛盾,李**遂提议要收拾何**,陈**和胡**同意。后李**等人下车使用长刀对何**进行殴打,并将何**控制到车上带至麒麟区南关。在南关期间,李**等人遇到被告人田**,田**随即也上了李**等人所驾的车辆。后李**、田**等4人将何**带至**水库。在**水库边,李**用绳子捆绑住何**的双手,随即李**、田**等人又对何**进行殴打,并向何**索要2000元人民币,因何**没有钱,李**、田**等人又将何**带至南关,将何**的一部VIVOX20手机抵押至邢**所经营的手机店内,所得1000元现金被李**、陈**、胡**、田**分掉。后李**、陈**又到该手机店,将该手机赎回并以1300元的价格卖掉。涉案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0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王**、方**、邢**、吕**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区发改价认(2018)26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田**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道严

2019年7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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