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号,在深圳无固定住所。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月7日被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因抢夺嫌疑,于2019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甲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街**商行,以购买香烟为名,诱使店主被害人林某某将三条软中华香烟递至其手上。随后,被告人田某甲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将一个空钱包扔到商店玻璃柜上,然后拿着三条软中华香烟迅速往店外逃跑。被害人林某某立即追赶,但被被告人田某甲逃脱。当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深圳市福田区**栋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抢夺的三条软中华香烟亦被缴回。经鉴定,涉案的三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软中华香烟三条;2.书证:被告人田某甲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有抢夺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然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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