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田**,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东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淮海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9年11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30日,田**以生意资金短缺为名向王**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宋**、崔**二人为担保人,未到期王**已联系不上田**,其将田**、宋**(另案处理)、崔**(另案处理)三人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田**有能力偿还其借款而拒不偿还,被告人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二0年二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田**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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