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60********,汉族,中专文化,庆阳市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阳市西峰区九龙路****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8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与田某甲因业务往来相识。2014年1月份,田某甲找到李某甲以其经营的庆阳**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甲提出借款。2014年1月10日,田某甲、田某甲作为共同借款人,张某某、庆阳市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某甲为该公司法人)作为担保人向李某甲借款3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四个月(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5月9日),月利率5%。借款到期后,李某甲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0日,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田某甲、田某甲、庆阳**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李某甲本金2915701.00元,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归还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被告张某某、庆阳市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2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后张某某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2017年10月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后,田某甲、田某甲、张某某未执行该判决,后李某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9年1月27日,正宁县人民法院从田某甲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划扣了21075.00元,从张某某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两个账户上分别划扣了14061.57元、16295.81元。2019年1月28日,正宁县人民法院从田某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划扣了20399.84元。2017年9月13日,正宁县人民法院冻结了庆阳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4547859654账户上的资金712352.85元。张某某被扣押车辆拍卖款28000.00元。李某甲从正宁县人民法院共计领取案款99832.22元。

经查,田某甲及其妻子杨某某名下有多处房产:1、圣鼎国际D幢一层101房子(小产权)抵押给环县信用社。该房田某甲从2017年至今一直出租给张某乙,每年租金2万,2020年收取租金1.7万。2、西峰安居工程39号楼7单元一至三层(小产权),田某甲抵押给景某某向其借款120万。目前景某某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产,田某甲一直对外出租给17户,其中7户租金田某甲收取,10户租金用于顶欠账未收。3、西峰安居工程东侧6号别墅(大产权),抵押给甘肃银行在杨某某名下贷款160万,该贷款至今未还。4、西峰安居工程南侧2号别墅(小产权),2017年7月18日,田某甲反抵押担保给李某乙、张某某二人为其提供担保在庆阳市瑞信村镇银行温泉支行贷款240万。该别墅一层有4间门面房,田某甲将2间出租给他人顶账。2019年5月16日将剩余2间出租给韵达快递公司,收取租金16800.00元。5、2号别墅旁边2间平房出租给田某乙顶了欠账。自2015年至今田某甲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至少有134000.00元。

田某甲在庆城县购买土地160亩,其中92亩给银行抵押,68亩闲置。2019年3月1日至今,田某甲将其闲置土地中的19亩出租给魏某某,每年租金57000.00元,共收取两年租金114000.00元。2019年5月,田某甲与李某丙口头协议,将闲置土地中的25亩租给李某丙,每亩年租金3000.00元。由于田某甲欠李某丙220000.00元,因而李某丙只给田某甲付了45000.00万租金,剩余30000.00元租金未付。

另查明,2006年3月15日,田某甲给自己购买S42-康宁终身保险,每年基本保费2775.00元,已交至2020年。2014年4月30日,田某甲购买475-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每年基本保费20000.00元,已交至2020年。

综上所述,被告人田某甲从2015年至今房屋、土地租金收入大约有30万左右,且给自己购买了两份保险并连续缴费至今。可以看出,其有一定的执行能力,而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有一定的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而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会刚

检察官助理:李婷婷

2020年8月8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993498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