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240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群众,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号,现住湖州市南太湖新区**街道**租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同年1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朱佳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对徐某某与被告人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人田某某应返还徐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0500元并限期清偿;徐某某有权以被告人田某某所有的湖州市**小区**幢**室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按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田某某未予以履行。经徐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7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尔后,被告人田某某已陆续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腾房公告等法律文书。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田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于2020年8月19日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元。2020年8月21日要求被告人田某某等人自动搬迁出本市**小区**幢**室房产以履行腾房义务。但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尚未履行,且有财产可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迟迟未履行腾房义务,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2020年11月20日,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对其拘留15日。
到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于2020年12月9日履行腾房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超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5*******)。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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