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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穆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田某甲,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穆棱市**镇**街**号,住穆棱市**乡乡直。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穆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甲因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穆棱市人民法院做出(2015)穆商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田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某某剩余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从2014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田某甲向穆棱市**乡人民政府索要工程款7万元,穆棱市**乡政府于2016年6月23日付工程款1万元、6月27日付工程款3.5万元现金(田某甲领取)、7月7日付工程款2.5万元。2016年8月30日穆棱市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穆棱市**乡政府欠田某甲的工程款160万元。此后,田某甲以其经营的**供热站缺少资金、停止供热等理由向**乡人民政府索要工程款,**乡人民政府为**供热站购买锅炉直接支付厂家锅炉款43.6万元、为供热站直接缴纳电费20.87万元;现金支付供热站购煤款20.5万元(此款由田某甲及其会计许某某代表**供热站领取)。2016年田某甲经营的供热站收取供热费121万余元。被告人田某甲有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绝履行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田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现实表现**乡政府付田某甲工程款明细、收据,穆棱市**乡政府会议纪要,穆棱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穆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穆棱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情况说明,企业基本信息,**乡政府支付田某甲工程款有关情况说明

2.证人吕某某、于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丁某某、许某某、郑某某、田某乙、张某某、郭某某、曲某某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伟刚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田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诉讼卷宗六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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