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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6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镇**村**街,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6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田某某赔偿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因被害人王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15850.87元;判决田某某赔偿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92.9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田某某未履行,在**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被告人田某某未按要求申报财产,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辉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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