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0********,侗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田某某从广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中国建筑**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称中建公司)发包的恩平市**镇**花园一标段模板工程项目,然后聘用多名民工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中建公司依照合同足额支付了相应比例的工程价款给田某某。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田某某以工程亏本为由拖欠了46名民工多个月份的工资合共1159020.29元,之后被告人田某某逃匿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恩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3日立案侦查,当日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后经政府相关部门督促,中建公司将未到合同约定支付时间节点的工程价款提前代田某某垫付了大部分的工人工资,而剩余二名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蒲某某及李某某与田某某家属达成承诺支付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辩解;2、相关书证;3、提取、辨认等笔录;4、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蒲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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