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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633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冒充系隆回县公安局民警丁某某,以帮助戴某甲办理五保手续、办理“公安局内部指标优惠考驾照”等为由,多次骗取戴某甲财物共计人民币662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份,被告人田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认识戴某甲,并谎称自己系隆回县公安局民警丁某某。2019年6月底,田某某以可以帮戴某甲的叔叔戴某乙办理五保手续为由,骗取戴某甲人民币2000元、五包蓝嘴芙蓉王香烟(市场价175元)。

(2)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办理戴某乙的五保证需要工本费为由,骗取戴某甲400元人民币。

(3)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可以帮戴某甲办理“公安局内部指标优惠考驾照”为由,骗取戴某甲400元人民币。

(4)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可以帮戴某甲五叔办理“公安局内部免费治疗指标”为由,骗取戴某甲3300元人民币、一条蓝嘴芙蓉王香烟〔市场价350元)。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已退还给戴某甲3300元人民币、一条蓝嘴芙蓉王香烟〔市场价350元),另赔偿戴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谅解书、领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6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周某某。

4.被害人:戴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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