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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挪用公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9年**月出生,汉族,山东省沂水县人,身份证号码3728271969********,大专学历,群众,原临沂市**管理部主任、主管会计,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第4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19年7月11日经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4年3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临沂市**管理部主任、主管会计期间,按照时任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分管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的郑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利用管理单位“小金库”资金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小金库”资金500万元借给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案发时,该款项尚未归还。

二、2016年5月17日、5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临沂市**管理部主任、主管会计期间,按照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研员郑某某的安排,利用管理单位“小金库”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小金库”资金300万元借给山东**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截至审查调查,该款项尚未归还,亦未结算利息。

三、2013年12月27日、12月3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临沂市**管理部主任、主管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将本单位账外资金50万元、150万元以葛某某(田某某的丈夫)的名义存入农业银行,帮助中国农业银行临沂分行工作人员孙某某完成揽储任务。被告人田某某分别于2014年2月将150万、9月将50万归还本单位小金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记账凭证等书证;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人尤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公款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忠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第4户。(手机:1565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被告人田某某涉案款共计10536.81元,暂存蒙阴县监察委涉案款物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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