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0********,汉族,高中文化,遵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贵州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挪用资金案,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在遵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汽车销售顾问,负责向客户推销车辆,并在办理汽车销售业务过程中为公司收取客户购车款及定金,在**公司与客户签订增值服务委托服务合同后,帮助客户代缴车辆购置税及保险。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为客户办理上述业务过程中,将其收取的代某某的357000元购车款、赵某某的30310元购置税、杨某甲的23185元购置税、余某某的35664元购置税,张某甲的30354元购置税、刘某某的59026元购置税、朱某某的30000元定金、杨某乙的15399元定金等共计580938元业务款用于赌博活动,即通过“贝捷娱乐APP软件”,以购买彩票的形式进行赌博,致使其收取的上述580938元业务款全部输掉,严重影响了代某某等人购车业务的办理,田某某表示没有能力退还上述业务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田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赌博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肆册及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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