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标里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9月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时许,田某甲、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将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道与**大道交叉口****工地**号楼北侧配电房西侧对面的54卷MBP-P高分子自粘胶膜预铺防水卷材盗走,放置在被告人田某某租房处(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庄)。田某某明知该防水卷材系盗窃所得,仍予以窝藏。经鉴定,被盗的防水卷材价值35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李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亳州市涡阳县标里镇**村*楼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2册共138页。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