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住北京市平谷区**村**房,因涉嫌放火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到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渔阳派出所询问其案件进展情况,因对民警答复不满意,田某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汽油桶向派出所大厅及其衣服上泼洒汽油,欲点火,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塑料桶2个、棉服1件、褂子1件、裤子1件、围巾1条、购物袋1个、油桶1个、打火机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京公司鉴(理)字[2019]第292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文合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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