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峨县**乡**村**屯**号,住天峨县**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犯放火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因家庭琐事,心中气愤,在天峨县**镇**家园**地块**栋**单元房自家中点燃主次卧室的衣物,引起火灾,两个房间被点燃后,其用手机拍摄燃烧场景并将视频发送至微信****。经天峨县城乡投资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招标控制价目表认定:天峨县**镇**家园**地块**栋**单元号房内被烧后的维修工程费用为25294.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仍为泄愤放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长鸣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卷;
3.随文移送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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