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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唐县******中心企业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唐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3时许,在唐县**镇**村**烧烤店院内,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饮酒后,因谈及十六年前上学期间打架的旧事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田某某用扎啤杯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砸伤,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头部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用拳头将被告人田某某鼻部打伤,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鼻部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未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江

检察官助理:刘央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4.唐县劳务输出服务中心出具的田某某身份证明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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