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汉族,无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8年10月26日因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2019年12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2月8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同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其妻子被害人韩某某(女,29岁)在位于依兰县***镇**村家中厨房内因琐事产生争吵,田某某遂拿起烧火棍殴打韩某某,韩某某用左臂阻挡后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韩某某左前臂(尺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残疾证、扣押物品清单等;

2. 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

5. 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近亲属已与被害人韩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0年8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镇**村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