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塔检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67********,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塔河县**业主,住塔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县。2019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塔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和妻子陈某某在塔河镇批发市场自家经营的“天财活鱼行”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田某某随手将一把铁剪刀向陈某某掷去,剪刀扎在位于陈某某旁边的顾客邢某某(被害人,女,39岁)左侧胸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邢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经侦查,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塔河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剪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黑塔公刑技鉴(法临)[2019]30号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新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塔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物剪刀一把。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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