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9时许,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谢某某因琐事与田某某发生纠纷,谢某某与田某某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谢某某摔倒受伤。经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胸部及脊椎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田某某左手及左下肢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谢某某35000元人民币,取得谢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赔偿款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萧县公安局出具的(萧)公(司)鉴(损伤)字[2019]199号鉴定文书、(萧)公(司)鉴(损伤)字[2019]193号鉴定文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两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谢某某亦有一定过错,现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风雷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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