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路巷内,因醉酒不上车与驾驶晋AT7***出租车的被害人尹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田某某上车殴打被害人尹某某,致使被害人尹某某腰部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尹某某2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隆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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