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0时39分许,在沈丘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田某某家门口路上,被告人田某某的丈夫卜某甲因修路与邻居李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田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打架,致使李某某右肩关节脱位。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田某某家人赔偿李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70000元整,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及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田某某无犯罪前科,其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2.证人卜某甲、卜某乙等人证言,证实双方发生打架的情况;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田某某打伤的事实;
4.被告人田某某的有罪供述,证实双方打架的事实;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双方打架的现场情况;
6.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韩 倩
(院印)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沈丘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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