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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8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0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0时39分许,在沈丘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田某某家门口路上,被告人田某某的丈夫卜某甲因修路与邻居李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田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打架,致使李某某右肩关节脱位。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田某某家人赔偿李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70000元整,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及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田某某无犯罪前科,其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2.证人卜某甲、卜某乙等人证言,证实双方发生打架的情况;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田某某打伤的事实;

4.被告人田某某的有罪供述,证实双方打架的事实;

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双方打架的现场情况;

6.鉴定意见,证实李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倩

(院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沈丘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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