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保定市满城区燕赵北街**家属院,住满城区**小区。2019年5月2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下午,在满城区**小区内,因被告人田某某的车曾经被划蹭,田某某找到杨某某与杨某某发生口角致打斗,被告人田某某将杨某某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伤属轻伤一级。
2019年5月2日,田某某与杨某某达成和解,田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一切损失费用共计25000元,田某某医药费自理,杨某某对田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万丽娟
张园园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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