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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民身份号码13068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城区****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225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定州市**城区**食品城因货车押车问题与货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执,其对王某某用手机对其录像产生不满遂用手扇王某某耳光,将其打倒后用脚踢王某某胸部,导致王某某左侧6-8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同年11月21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和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红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刚

检察官助理:孙岩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3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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