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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村**队**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23时许,付某某和王某某因微信聊天中互相辱骂,而后在京白路与涿固路交叉口,田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和付某某互相殴打,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法医鉴定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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