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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村人,住本村。2019年8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929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撞见其母亲孙某某的情人郝某某,到藁城区**村孙某某家门口还手机,孙某某为掩饰二人的情人关系,对田某某谎称郝某某偷了自己手机,被告人田某某随即开车将郝某某撞伤。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9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田某某得到郝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亮

2020年511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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