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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村。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沁阳市人民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沁阳市**镇**村自己家里,因家庭琐事将妻子张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床单1条、夏凉被1条;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田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 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伤情鉴定书;8. 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玥言

检察官助理:张丹丹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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