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室(户籍地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因工作琐事在浙江**公司电焊车间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田某某遂用铁锤砸至被害人廖某某左肩部,导致廖某某头部、肩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廖某某医药费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锤等物证;
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抓获经过补充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认罪认罚相关文书、收条、照片等书证;
3.证人麻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方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联系电话:159*******)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件材料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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