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3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于2020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决定重新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黎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来到黎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大厦***的住处,两人因闹分手发生争吵、推打,后被告人田某某从厨房拿一把水果刀将黎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黎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倩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居住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浪**路**号,联系电话:137*******。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二册、涉案水果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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