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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本县**镇**村**组其经营的砂石场内与合伙人田某乙因砂厂的经营和收益问题发生矛盾,争执中田某甲打了田某乙两耳光,接着持一根木棍对田某乙进行击打,致田某乙左臂两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田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田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龚晓红

检察官助理:田甜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872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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