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5年10月31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9月21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月8日晚8时许,被害人谢某某及同伴李某某等几人在湘阴县**镇**宾馆前路遇瞿某某(已判决)的几个伙伴,谢某某发现有人带了刀,疑心他们要找自己的麻烦,就把他们带到了**街,对其进行了殴打,并电话通知瞿某某来领人。被告人田某某与同案人瞿某某、丁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等十余人纠集在一起,商量报复谢某某。被告人一伙携带砍刀、钢管、啤酒瓶等凶器,四处寻找谢某某。次日凌晨5时许,田某某一伙人在**镇**市场附近发现谢某某和李某某,田某某手持啤酒瓶,伙同同案人手持砍刀、钢管、啤酒瓶对谢某某和李某某实施殴打,将谢某某打昏在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田某某已赔偿4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丁某某、瞿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检察官助理:龚煌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