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1995年7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田某乙系同村人,二人田地相邻,被告人田某甲于2017年9月底误将粪土拉至田某乙土地上。2017年10月2日6时许,二人在田某甲家门口处因此事发生争吵,被告人田某甲从家中拿出一根铁棍追赶田某乙至本村东面十字路口处,用铁棍朝田某乙身上及头部乱打,致田某乙头部左颞枕交界区脑挫裂伤、左颞骨乳突房及左枕骨骨折,经鉴定其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被告人田某甲案发后出逃,于2019年9月14日在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金龙宾馆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鉴定意见;监控录像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某甲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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