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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公诉刑诉〔2018〕7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许昌县**乡**街**院,现住地址为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1月8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5日11时许,在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村民张某某家门口,被告人田某某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冲突并引起打架,被告人田某某手持砖块将被害人张某某左臂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证言;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6、​ 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丽

2018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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