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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和其女友刘某甲路过六枝特区下云盘三岔路口附近时,田某某l国某杨某某熊某某三人无故殴打,田某某挣脱后和刘某甲往底大湾方向走,在走的过程中田应忠发现自己裤包内有一把跳刀,便将跳刀拿在手上去追杨某某,追到原下云盘公交汽车站处,用跳刀刺了杨某某左胸部一刀即逃离现场。之后将跳刀丢弃,畏罪潜逃。杨某某被家人送往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01年7月20日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自左侧胸部刺入,进入胸腔损伤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l国某熊某某刘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贤海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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