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田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五组。因本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2日已函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姜某某于1998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20年7月9日18时许,被害人打电话问田某是否要回家吃晚饭,田某未接听电话,田某吃回到家中后,被害人问田某为什么不接电话,二人因此发生争吵。23时许,田某在吵架过程中从碗柜旁拿得一把尖刀,冲进被害人的卧室,用刀子将被害人的左手前臂、右手食指、左大腿杀伤。被害人受伤后逃到房子外面打电话告诉田某的母亲杨甲某她被田某杀了。杨甲某及其孙女田甲某赶到后帮忙拨打120求救,救护车到现场将被害人送到黄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黄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尖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姜某、田乙某、杨甲某、田丙某、田甲某、雷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示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的微信语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 张玉珍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作案工具尖刀1把。
4.视频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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