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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78********,侗族,小学文化,木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组,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因发现与其同居女友宋某某有外遇,于是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并收拾行李离开其家。当晚田某某在朋友侯某某家居住,在9月14日凌晨,田某某对宋某某的行为越想越气愤,准备去报复宋某某。于是其从木工工具箱里取出一把羊角锤,又从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装进一个黑色双肩包,之后他背着包离开侯某某家,然后他又在永川中学附近的一个商店内买了一把水果刀。在凌晨3时许,田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永川区大安办事处石庙镇,下车后来到宋某某家门口坐着。一个多小时后,宋某某从外面回来,遇见在门口的田某某,双方又发生争执,田某某从其包内拿出羊角锤砸了宋某某头部一下,又用菜刀在宋某某脖子上划了一刀,宋某某求田某某不要杀死她,田某某于是放开宋某某,但宋某某仍表示不愿意再和田某某一起生活,田某某气急之下,想与宋某某同归于尽,其再次用羊角锤连续击打宋某某头部,然后再用菜刀和水刀割划自己的脖颈,之后其倒在地上。在当日6时许,楼上住户肖某某下楼时发现受伤在地的田某某和宋某某,立即拨打了110和120。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信息材料、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源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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