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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18〕133号

被告人田某某,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小**号。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三千元;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1日该院将本案转呈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芙蓉区**街口**菜馆帮朋友王某某庆祝生日。被告人田某某在给众人分烟的时候称呼头上有白头发的李某甲为“白毛”,引发李某甲心里不满。后又因为田某某给李某乙碗中多加了醋,田某某和李某甲等人发生了肢体冲突,经人劝解后大家散开。而后被害人蒋某某(系李某甲的朋友)刚好赶来,得知事情后又欲殴打田某某,后被人劝解,田某某欲驾驶无牌桑塔纳轿车离开时蒋某某持刀砸该车的挡风玻璃。驾车途中,被告人田某某回想起自己在冲突过程中被人殴打,产生了报复心理,于是不计后果的驾驶无牌黑色桑塔纳轿车冲撞在**桥上步行等车的蒋某某,将蒋某某直接撞飞至桥下致其当场死亡。后被告人田某某逃离现场。

2018年7月27日14时许,经王某某规劝,田某某同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告知了自己的所在位置。2018年7月27日17时许,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民警来到益阳市桃江县**镇**大桥附近的一家无名旅馆,被告人田某某遂向警方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无牌桑塔纳轿车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

2018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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