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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镇**街**组**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工作单位青岛****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同事丁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街道青岛****科技有限公司烘箱车间内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后田某某将丁某某摔倒在地,致丁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丁某某右侧颞枕顶骨内板下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枕骨及右颞骨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侧髂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持传唤证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门诊病历、电话记录、公安系统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刘某甲、李某某、邓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田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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