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与妻子陈某某发生纠纷,陈某某因害怕被伤害而未在家中居住,后田某某四处寻找陈某某。2020年6月10日18时许,田某某在黔西县**路看见陈某某驾驶的贵Cl****号轿车后,遂驾驶车牌为渝AL****号越野车尾随陈某某至黔西县**区流连谷山庄,田某某将车停放在山庄外面,步行至山庄内,见到陈某某后,上前要求陈某某与其回家,遭陈某某拒绝后,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被被害人黄某某及在场人员刘某乙等人拉开后,田某某从其裤兜内摸处随身携带的一把美工刀出来对他人胡乱挥划。刘某乙见黄某某从地上捡起一块木方后,从黄某某手中接过木方上前阻止田某某,田某某见状随即跑出流连谷,随后驾驶渝AL****越野车返回山庄内,将黄某某撞倒在地,后驾车逃离现场。

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因外力致胸5、6、7椎体棘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因外力致头皮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情况说明、人生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疾病证明书、病历资料、户籍信息;2.证人陈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一级及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叶建明

                              检察官助理 冯小意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黔西县**镇**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一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