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18时许,在邳州市邢楼镇刘屯村田地地头,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互相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田某某用手推林某某,致使林某某坠入地头土坑中受伤。2018年7月26日,经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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