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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4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办事处**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广场**层电梯口,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排队拉客发生口角,双方相约到**广场**层解决矛盾,后在**层货梯口发生打斗,打斗中田某某用拳脚打伤被害人王某某鼻骨,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人员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6.伤情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发会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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