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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周至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月3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甲系赵某某女婿,2018年3月14日18时许,周至县竹峪镇朱曹寨村赵某某及家人因在自己前院砌墙与邻居李某某发生纠纷,李某某将砌好的砖墙推倒,田某甲在阻挡李某某的过程中将李某某用拳头打倒在地,致李某某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指认、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田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检察官助理:寇沁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99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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