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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案发前住武胜县**村**组简易房,农村居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武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4时许,李某某饲养的鸭子进入被告人田某某所承包的位于四川省武胜县**镇**村**路**组菜地内,吃了田某某的菜,田某某将其中一只鸭子扭死,田某某遂与李某某在路上发生纠纷扭打,田某某持菜刀将李某某砍伤。2019年11月27日,经四川省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某作案时无精神病,被鉴定者田某某2019年11月8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11月29日,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田某某叫其家属秦某某报案,田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发现场将田某某传唤到飞龙派出所,田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的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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