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2********,佤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2020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被告人田某某去至广州市荔湾区西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地附近,遇见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在污水处理厂工地上不断往工地旁一条无名小路扔石块,石块随时有可能砸到路上的其他人。被告人田某某在口头劝阻无果的情况下,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掷向被害人张某等人,石头砸中被害人张某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张某头部受伤倒地(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炯锋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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