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村农民。2019年6月2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7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田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致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田某某将田某乙打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田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田某乙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一次性赔偿田某乙人身损害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七万元整。田某乙对田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同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扣押清单、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害人田某乙陈述;4.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5.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园园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