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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捕前住原籍。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7时许,在涿州市**镇**村村北的**建设工地内,田某某因排队卸料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龙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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