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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0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因运输矿石事宜在电话里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田某某乘梁某某驾驶车辆赶至瓦子庄西山采矿。在西山采矿门口,田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厮打,后又与前来劝架的杨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田某某致杨某某左侧第3、4、5、6肋骨骨折,经鉴定,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2019年7月18日,田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等物证;

2、住院病历复印件、调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鉴定等鉴定意见;

7、出警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兰立荣

                                   2020年9月11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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