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41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3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2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宇婷,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联系电话181*******。
辩护人彭峥灵,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7*******。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车到沃尔玛商场,误入龙岗布吉沃尔玛商场旁的某某豪庭小区业主停车出入口时发现走错,被告人田某某准备驾车后退,与随后开车准备进入该小区停车场出入口的石某某因让路问题发生纠纷,随即互相殴打,被告人田某某返身从车上拿了一根伸缩棍击打被害人石某某的手臂。之后,石某某回到家中报警。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接电话传唤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石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完全性)骨折,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田某某面部挫伤,颈部挫伤,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志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联系电话为136******,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为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录像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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